王××起诉丈夫重婚案

发布时间:2018-06-25[关闭][打印]
案例类型:婚姻家庭权益类

办案时间:20163月—20173

办案单位:赣州市全南县妇联、全南县人民法院

案例基本情况:

王××与陈××于198810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910月生长女,20032月生次女。2013年陈××与被告人朱××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201423月开始,朱××怀孕后,陈××在明知自己是有妇之夫,朱××明知陈××有合法妻子的情况下,二人以夫妻名义在全南县合隆公司旁和全南县城厢镇路住坝村对面老工商局租房居住。201519日,朱××在全南县人民医院产下一男孩。20155月,陈××将全南县城厢镇路住坝村路住坝组自建的一套房子装修好,以夫妻名义带着二人所生育的小孩居住生活在一起。其后,王××欲与陈××离婚,但陈××企图霸占两人共建的房屋以及所有共同财产,协商无果,最后王××将陈××、朱××起诉至法院。

办理过程及结果:

20163月,当事人王××首次来到我单位反映其丈夫陈××与朱××重婚并生育一子,并且长期霸占夫妻共建的房产(无产权证),导致王××有家不能回,只能与小女儿在外租房居住,现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希望我们能够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县妇联了解情况后,组织城厢镇妇联、综治办及村干部,多次到陈××家做调解工作,但陈××态度蛮横,说要离婚可以,房子是他父亲的(因该房屋所在的宅基地登记在其父亲名下,该房属于“小产权房”,实际上就是违章建筑,没有产权),其他财产也没有,只有债务,让王×ד净身出户”,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县妇联鼓励王××以陈××涉嫌重婚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经过县妇联多次与县公安局沟通协调,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县妇联派出工作人员配合公安局刑警队民警前往陈××家中进行调查取证,在取得充分证据后,移交县检察院以重婚罪向县法案提起公诉,在案件开庭前,县妇联又多次与县法院有关分管领导进行协调,要求法院从维护弱势妇女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对婚姻家庭不忠诚的人和事进行严厉打击,在财产分割方面对王××给予倾斜,确保离婚王××母女生活有着落。

在县妇联的积极努力下,201737日,县法院主持调解离婚一案:原先一起居住的一套房屋由王××居住,陈××一次性补偿王××10万元。2017315日,判决陈××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朱××犯重婚罪,因在哺乳期,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是全南县判决生效的首例重婚罪案件,案件判决后,在广大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大家表示忠于婚姻、忠于家庭是夫妻应尽的义务,是家庭和谐,生活幸福的基础,大家纷纷谴责重婚者的恶劣行径,王××特意来到县妇联办公室表示感谢,她激动地说:压在她心头多年的愤怒终于舒解了,整个人觉得轻松了。

办案思路及策略:

重婚罪是一个自诉罪名,不告不理,必须由当事人主动去法院起诉,但是有一个条件限制,就是自诉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重婚案件的取证是一个费时费力的事情,很少有人愿意出庭做证,这就造成重婚罪取证难、立案难,同时还会造成感情伤害,进而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这就要求妇联组织与有关部门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广大妇女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作与沟通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有知情者能够主动作证,被告人在法庭上也能够承认自己的错误及给家庭造成的伤害,这一点让我们感到很欣慰。

案件办理的启示:

   此次信访案件的成功办理,是妇联与司法部门共同协作沟通的结果。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仅仅依靠妇联组织的调处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支持和参与,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城乡联动的司法保障网络和维权工作体系,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多方参与的良好氛围。在妇女维权的渠道上,要继续抓好各级妇女维权服务站、反对家庭暴力投诉站、法律工作援助站等为重点的基层妇女维权阵地,加强和完善县、乡、村三级信访网络建设和12338妇女维 权热线,形成快捷方便的妇女维权信息收集、综合分析和预警机制,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